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,秘書室:掌理有關會議、法規、研考、文書、印信及檔案事項。本室現有人員包括:秘書1人、編審1人、組員2人、辦事員3人、事務員1人、工友2人。本室工作任務係落實管制公文時效,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,校史、校況之編撰事項及學校施政計畫等事項。